“事業單位人員可創業”是一道考驗題
海南省政府近日出臺的《海南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》提出,為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,對于在職創業的,經單位同意,可在不影響工作、不損害單位集體利益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進行。(8月20日《鄭州日報》)
在“大眾創業,萬眾創新”的背景下,把知識轉化成為經濟效益成了一種全民情緒。海南省政府出臺的就業創業的意見,關于“事業單位人員可以在崗創業”的描述格外引人注目,這無疑是助推這種情緒成為現實的“利器”,它在于政策激勵讓一些體制內人員不再害怕一旦創業失敗,后方“根據地”不保。但是,筆者認為對于這項政策的落實其實是一道考驗題。
我們知道,海南省的做法其實是對國務院精神的落實。國務院印發的《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》中就明確提出了“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,支持高校、科研院所等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和離崗創業,對經同意離崗創業的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”。政策的落實對推進產學結合是有利的,但地方配套措施不足的話就容易“念歪經”。具體就是,在職創業涉及到很多問題需要厘清。對于在職創業所要求的“不影響工作、不損害單位集體利益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進行”怎樣把握?由誰界定?怎樣監督?都需要明晰,因為一旦新的制度留有漏洞,就會衍生出各種問題。是不是會出現變相吃空餉、利用單位資源謀私利等問題呢?盡管概率應該不大,但也應該及早防范。此外,對于離職創業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、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權利不加以界定,是否會造成一些人員兩邊“排隊”,影響了盡心干本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呢?畢竟目的正義,不能代表程序正義,對上級精神的落實尤其應該注重這一點。
制度設計不嚴格,權利就會有尋租空間。假若靈活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模式,解放知識生產力,成為了單位人事管理的“口子”,引起貪腐問題,那顯然與改革初衷相悖。
毋庸置疑的是,體制內有工作經驗的人員,特別是掌握了先進技術的科研人員加入到創業潮中的積極作用。一定程度上,事業單位人員的知識價值也是大眾創業、萬眾創新的新引擎。
總之,健全舉措遠比僅僅領會精神重要。于此而言,地方政府不妨把“事業單位人員可創業”當作一道考驗題,積極賦予這項政策生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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